6.5 预浸水法


6.5.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
3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5.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上部湿陷性黄土层。
 
条文说明
6.5 预浸水法
6.5.1 本条规定了预浸水法的适用范围。工程实践表明,采用预浸水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大于500mm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土层的全部湿陷性,地面下6m以上土层的湿陷性也可大幅度减小。
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为防止在浸水过程中影响周边邻近建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安全使用以及场地边坡的稳定性,要求浸水坑边缘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其理由如下:
1 青海省地质局物探队的拟建工程,位于西宁市西郊西川河南岸Ⅲ级阶地,该场地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为13~17m。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院于1977年在该场地进行勘察,为确定场地的湿陷类型,曾在现场采用15m×15m的试坑进行浸水试验。
2 为消除拟建住宅楼地基土的湿陷性,该院于1979年又在同一场地采用预浸法进行处理,浸水坑的尺寸为53m×33m。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以及地表开裂范围等,详见表6.5.2。
青海省物探队拟建场地
表6.5.2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
从表6.5.2的实测结果可以看出,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二者除试坑尺寸(或面积)及浸水时间有所不同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与地表开裂范围相差较大。说明浸水影响范围与浸水试坑面积的大小有关。为此,本条规定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其试坑边缘至周边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6.5.3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土的湿陷性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有很大变化和改善,本条规定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重新评定场地或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法或其他方法对上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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